丹·哈里斯(Dan Harris)是国际律师事务所Harris & Moure创始成员。Harris & Moure在美国和中国均提供律师咨询业务。丹认为过去一年内美国公司对中国公司的起诉增多增多有下述原因:
·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间业务量增加。
·双方业务关系刚建立后通常不会发生诉讼,一般是在业务关系建立数年后发生,即双方关系恶化,矛盾达到必须通过法庭干预方能解决的地步。
·经济低迷是导致双方关系恶化、法律诉讼增加的因素。
·更多中国公司在美业务激增是遭法律诉讼可能性增加的重要原因。
·中国公司不愿高薪聘请知名律师,而是聘请一些不知名律师,使之成为相对容易被起诉的对象。
·中国公司对待诉讼案件的态度不认真,经常因未遵守美国罪证发现规则而在法庭上陷入困境。
许多诉讼案件涉及商业机密和/或知识产权,最近摩托罗拉起诉华为“图谋盗窃美国公司商业机密”就是最典型案例之一。《华尔街日报》在一篇标题为 “华为遭摩托罗拉起诉 成功面临挑战”(Motorola’s Suit Poses Challenge for Huawei’s Success)的文章中指出,“该案件将使华为多年塑造的业界创新者形象大打折扣。”
Harris & Moure律师事务所经常接手大量中国公司被诉违约或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。大多诉讼主要由美国法庭受理。
中国公司相对容易成为被诉讼对象,主要是不清楚如何对待发生在美国的诉讼。中国公司在海外市场经营模式与国内相同,对待美国的诉讼模式也象对待发生在中国的诉讼那样生搬硬套,孰不知美国的诉讼和中国的诉讼截然不同,下面是其部分最大差别:
·中国法庭处理诉讼案件的速度惊人,从受理到审判到裁决一般不超过3个月;在美国则可能需3年。
·一般情况下,美国法庭处理诉讼时一切以证人证言为主,当然,文档证据也很重要,但需要证人使文档成为证据。在中国,文档证据重要性远胜过证人证词。
·在美国提起诉讼时,通常是一方递交起诉书,然后通过从另一方取证获得证据。在中国,一方递交起诉书后,不可能通过从另一方取证获得证据。
·在美国试图贿赂联邦法官根本行不通。
这些差别将不利于中国公司对待发生在美国的诉讼,具体表现为:
·中国公司不知道在美国诉讼中该如何利用时间和金钱。
·中国公司不知道遵守罪证发现规则的重要性。
·中国公司不知道在聘请律师时以质而定、而不是以价而论。
·不能正确理解“聘请知名律师也不能保证胜诉”。
·不知道美国法庭实施判决的标准。
总之,中国公司若在国际市场上做业务,就必须习惯于被海外公司起诉,并清楚国外的诉讼规则。
文/搜狐IT
应该是美国对中国防备心太重了,毕竟中国还不是美国的亲密盟友.